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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
 
 

 

景 德 镇 市 人 民 政 府

 

 

 景府字[2009]39


关于切实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接收力度,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移交和归档,经2009420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设施档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基础工程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必须在有关文件中增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的条款,并把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市政基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告知施工单位(含配套施工单位),主动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领取《编制和报送市政工程档案告知书》。

三、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申请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四、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将一套完整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经审验合格核发《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以下简称《移交证》)。

五、在200911日前已竣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建设单位应尽快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并补发《移交证》。

六、施工单位申报施工资质年审时,除提供施工资质管理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所承接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移交证》复印件。

七、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要切实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提供档案技术服务,培训档案管理人员。

八、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作为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市政工程进行维修、管理、使用和改建、扩建的重要依据。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意识,要有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同时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并接受培训。

 

OO九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政  档案  通知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9年5月4印发


                                            共印180

 
 
来源: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本信息共1页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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