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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及接收工作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景府办字[2008]27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及接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集中归档管理和有效利用,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以来已竣工验收但未移交竣工档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厂矿、机关、学校、医疗卫生、城市基础工程及市重点工程等,限期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二、对已竣工的工程项目但由于种种原因资料不全的,须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说明情况,并在市城建档案馆的指导下完善手续。

三、对拒不履行职责,不按有关规定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城建档案馆(处)按照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五十九条,建设部第90号令第十四、十五条,建设部第136号令第十七、十八条,《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从20083月份开始,市城建档案馆定期在报刊、电视台及时公布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移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OO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档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年3月19

 

 
 
来源:市人民政府 本信息共1页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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