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集中归档管理和有效利用,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以来已竣工验收但未移交竣工档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厂矿、机关、学校、医疗卫生、城市基础工程及市重点工程等,限期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二、对已竣工的工程项目但由于种种原因资料不全的,须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说明情况,并在市城建档案馆的指导下完善手续。
三、对拒不履行职责,不按有关规定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城建档案馆(处)按照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五十九条,建设部第90号令第十四、十五条,建设部第136号令第十七、十八条,《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从2008年3月份开始,市城建档案馆定期在报刊、电视台及时公布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移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